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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法典》中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

来源:黄唯玮 发布时间:2022-06-05

#01关于定金的定义与金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对于定金的概述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本条明确了定金属于债权的担保方式之一,同时法条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即未实际交付定金的,则未实际成立定金合同的法律关系。定金的金额由交易各方自行约定,但法律明确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在法律实践中一般视为合同预付款,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02关于“定金罚则”的适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了“定金罚则”的适用,所谓“定金罚则”是指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收取定金的一方可以没收定金。而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收取定金的一方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交付定金的一方。

现行《民法典》与已废止的《合同法》对于“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存在明显不同,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存在违约的情形,则可触发定金罚则,但《民法典》实施之后,对于“违约”的要求则需要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且该违约行为需与合同目的的落空存在因果关系,否则无法触发定金罚则,也就是说,如果只是轻微违约、履行存在瑕疵等情形,并不阻碍双方实现合同目的,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对违约方进行约束。而关于合同目的的类型通常有两种,一种是根据交易类型及交易习惯即可推断的合同目的,另一种是交易一方需向另一方明示后才能知晓的合同目的,因此应根据各案情况再行判断。

#03关于“定金罚则”和“违约金”的选择适用
定金罚则是违约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现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针对违约金、定金以及赔偿损失的选择及适用做了清晰的界定,如果当事人同时约定定金与违约金条款的,不能同时适用,当事人应当二选一。但定金与赔偿损失是可以同时适用的,如果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以上是笔者对于《民法典》中有关定金的规定所作的简要解析,建议大家要了解定金的相关法律规定,在签订合同前确认合同条款中为保证履约所支付的款项是否明确为“定金”,尽可能避免在出现纷争时,自身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