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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16

黄女士于2017年10月10日入职公司处,负责联系客户并邮寄货物等工作,入职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给黄女士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确认拖欠受援人工资,但迟迟未能支付,黄女士多次沟通均未果,后公司最后营业至2021年6月31日。海沧区援助中心指派福建昕悦律师事务所承办,援助律师经了解案件和受援人的仲裁请求,提供员工要求、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聊天记录、个体户基本信息等证据形成证据链,相互佐证以证明。最终裁决认定公司长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受援人工资,支持了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合计615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