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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16

2020年11月9日,袁先生入职公司处,担任普工一职,双方约定第一个月工资为4000元,第二个月工资为4500元,第三个月工资为5000元,之后根据技能水平调整薪资。每个月只休息2天,一个月的工作日共计28天。入职后,被袁先生一直未与袁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被袁先生存在未能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的情况。袁先生在被袁先生处工作至2021年1月24日后离职,离职后公司仍拖欠袁先生扣款工资以及少发放的工资,且离职前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也迟迟拒不支付。海沧区援助中心指派福建昕悦律师事务所承办,援助律师经了解案件和受援人的仲裁请求,提供企业登记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含12月份工资表)、微信支付转载电子凭证等证据形成证据链,相互佐证以证明。最终裁决支持受援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和拖欠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