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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16

陈女士于2018年8月27日入职公司处,从事餐馆管理工作,担任经理一职,月工资6850元。公司一直未与陈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一直未按时支付陈女士工资,拖欠陈女士从2018年10月16日至2018年11月12日的工资6150元,后仅支付了陈女士工资1000元,陈女士在公司处工作至2018年11月12日,因公司未为陈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一直未按时支付陈女士工资,因此陈女士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海沧区援助中心指派福建昕悦律师事务所承办,援助律师经了解案件和受援人的仲裁请求,提供考勤表、排班表、短信、微信聊天记录、企业登记信息等证据形成证据链,相互佐证以证明。最终裁决支持受援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合计215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