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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随笔|对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赠与子女效力问题的思考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9-16

      前段时间接到当事人咨询,表示多年前自己尚未成年时,父母离婚。离婚协议中写明将父母共有的一套房产赠与自己,但是由于自己一直忙于学业且父母并未再婚,故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现父亲即将再婚,自己要求父亲履行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但父亲却迟迟未履行,该如何处理,提起诉讼是否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那么,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有的不动产赠与子女是否有效?
      这里有两个关键词,即“离婚协议”及“赠与”。离婚协议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对于共同财产所做的处理。
问:该赠与合同是否成立?
答: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从该法条中可看出,赠与系双方行为,必须要赠与人表示赠与,受赠人表示接受方可成立。从该定义出发,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不动产赠与子女的效力似乎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在本案中当事人表示离婚协议的签署系在其未成年之时,其在未成年之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完全可以代替子女做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故父母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其同时也代替子女做出了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

      故笔者认为,就本案而言,该赠与不存在因为受赠人未表示接受而赠与合同未成立的问题。

问:该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呢?
答:《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由以上法律条文可知,除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之外,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可以被撤销。那么本案中,案涉房产尚未过户,其赠与是否可以撤销呢?

      笔者认为不能。首先,该赠与并非是一个独立的赠与行为,其系在离婚协议书中做出的约定,与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承担是一个有机整体,不能随意分割或者撤销。其次,该赠与系在亲子关系为前提下的赠与,该赠与其应当被认定为是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宜适用于关于赠与合同撤销的有关规定。

提示

      笔者仅分析了对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赠与子女时,该赠与的内部效力问题,若该财产涉及第三人,如存在抵押、出售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咨询律师,就案件情况进行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