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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随笔|夫妻《忠诚协议》如何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9-01

前言
       婚姻关系自古以来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维系夫妻关系的稳定更是人们热衷讨论的话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的现象也随着社会的发展孕育而生,逐渐成为一种普遍行为。那么签订《忠诚协议》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如何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呢?
《民法典》是这样规定的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01《忠诚协议》的内容
1.涉及财产问题的《忠诚协议》,如果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一般会被认定为有效。

    《忠诚协议》中的违约条款要有可执行性,例如:当事人一方无法取得任何财产的“净身出户”条款,此类条款可能会使一方生活陷入困难,因此被认定有效的可能性较小,法院一般会对该条款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忠诚协议》应符合《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建议夫妻在订立忠诚协议时,对内容和违约责任作出具体合理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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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忠诚协议》,如“不得离婚”、“放弃子女抚养权”等内容,此类条款涉及限制身份关系,既违背基本法理,也不符合善良风俗,应属无效。具体如下:自然人的基本人身权益,如身体权、继承权、探视权、人身自由等,不得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予以剥夺。

    《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婚姻的本质是两性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自愿结合,维系婚姻的纽带是夫妻双方彼此珍惜的情感。限制一方的离婚自由,实际上既违背基本法理,也不符合普通民众的善良风俗。

夫妻双方是否忠诚,是否由谁率先提出离婚的主张,应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而不应由法律过多干涉与规制,故双方签订的类似忠诚协议的条款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强制执行力。
02同居关系不适用《忠诚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该条是夫妻忠诚义务的法律规定,同居者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忠诚义务,而仅是一种道德义务,故同居者之间通过忠诚协议创设法外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


03签订《忠诚协议》不能免除举证责任
签订《忠诚协议》既可能是婚前为了保证将来婚姻的幸福稳定,也可能是婚姻出现问题,夫妻双方为了挽救婚姻所做的努力,但在诉讼中仍需举证证明违反《忠诚协议》的事项,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分配举证义务,若无法举证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04签订《忠诚协议》应注意的事项
①订立《忠诚协议》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②《忠诚协议》的内容应该正式、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在法定赔偿项目外创设法外义务,可能不被支持。

③《民法典》没有规定违背一般忠实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目前法定的涉及违反忠实义务的损害赔偿仅限于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严重情形。

④签订在先的《忠诚协议》不能对抗在后签订的《离婚协议》。

⑤当事人自认的协议内容,法院可予认可;若协议内容过于严苛,法院可依职权调整。

⑥《忠诚协议》中约定的索赔事项应该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